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公眾諮詢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地建會﹞喜見條例草案的目標為「提高一手住宅物業銷售安排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務求在加強保障消費者和容許發展商繼續因應市場情況作出商業決定之間,取得平衡。」﹝諮詢文件第六段﹞

然而,地建會發覺草案內的若干條文明顯地與上述目標不符。

已建成和未建成物業

地建會一向支持合理規管一手住宅物業,但有關規管應該只適用於未建成物業而非已建成物業。

理由非常簡單:一手與二手的已建成住宅本質上並無分別,兩者的買家均可作實地視察,足以為買家提供充分的保障。

建築面積

地建會原則上支持以實用面積作為計算尺價的基礎,但必須承認建築面積是長期以來物業市場用作交易指標的事實。貿然更改指標只會為市場帶來混亂,尤其是當同一個項目出現一手和二手市場各自以不同的方式報價時,混亂將會更大。

地建會並不明白為何提供建築面積的額外資訊會損害買家的利益。事實上,將建築面積連同實用面積的資訊一併提供與買家,可使買家進一步了解發展項目內有關公用設施的性質和面積,以及他們日後所需承擔的管理費。

至於運房局所憂慮現時建築面積並無普遍接納的定義﹝諮詢文件第十六段﹞,地建會建議業界可為建築面積訂立一個統一的定義。

刑罰與定義

地建會認為必須為「誤導性資料」和「失實陳述」訂立清晰的定義。就原則性而言,只有當有關行為具欺詐性或妄顧實情時,才可定性為犯罪行為。將一些程序上的失當,例如沒有在售樓處提供建築圖則供公眾參閱刑事化,實屬不當。在市況下滑時,某些買家更可能藉此威脅踢契。

再者,地建會認為條例草案以證券及期貨條例作藍本實為不當,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是用以規管高度複雜的證券交易,與規管擁有實體性質的物業交易實在風馬牛不相及。

欲減不能

發展商為促成交易不時需要提供特別折扣。按現時草案的建議,任何售價上的變更﹝包括減價在內﹞,發展商必須事先更新價單,意味三日後才可出售單位。這樣做既漠視市場現實,又不符合買家利益。

地建會建議,現時減價出售的彈性應予以保留。

豁免房屋委員會

地建會實在看不到有充分理由豁免房屋委員會於法例之外。為維護公平和公開的原則,所有發展商﹝包括房屋委員會在內﹞理應接受同一套法規監管。

地建會樂意為運房局提供意見,務使草案更臻完善,以達致其既定之目標。